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康复医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非公医协”)康复医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为促进全国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发展而设立的行业服务和管理组织。其主要任务有:协助政府制订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升非公立康复医学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疗效评价体系、开展康复医学学科继续教育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学研究和康复医学相关设备、耗材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搭建投融资及人力资源平台,推动全国康复医学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非公医协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委会不另设章程。
第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专委会会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非公立医疗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非公立医疗行业康复医学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诉求;
(二)根据中国非公医协国家行业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制定非公立康复医学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相关科室的评价标准体系,开展行业评价工作,举办评价培训班,加强评价专家和参评医疗机构对国家行业评价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组织制定康复医学专业相关科室的行业临床重点/优势/特色专科的评审标准体系,开展专科评审及相关培训工作;
(四)根据中国非公医协《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专委会在康复医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和标准制修订的主体作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撰写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推进我国非公立医疗标准体系建设,引领非公立医疗行业发展;
(五)为构建我国非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康复医学专业领域新技术、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方法的交流平台;
(六)组织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组织和实施工作;
(七)组织开展康复医学学科专业能力培训项目,根据本会《培训基地(中心)管理办法》,依托专业能力培训项目设立培训基地(中心),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运营能力和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八)组织开展医保合规和依法执业培训,指导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挥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做好医保合规有关工作,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九)促进医疗机构会员与商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资源整合,在价格制定、医疗控费、健康险产品开发设计等方面加强合作,扩大商业健康险在非公立医疗领域合作覆盖面,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差异化发展提供支付方式;
(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中国非公医协开展的以优势专科为重点、跨区域多学科医疗协作(简称“医协体”)工作;
(十一)促进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康复医学学科的人才流动,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咨询和业务指导;
(十二)组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专业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促进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科研学术交流和合作;
(十三)做好行业宣传工作,为非公立医疗事业发展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优质品牌和口碑,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十四)加强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国外医疗机构康复医学专业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医疗人才、医疗管理、医疗服务、医疗技术等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学专业领域医疗机构,为会员单位拓宽投融资渠道,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十六)建立专委会专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
(十七)指导和帮助各省市非公立医疗相关行业协会成立康复医学专业相关的分支机构;
(十八)完成中国非公医协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置:
(一)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二)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组成;
(三)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四)秘书处:为专委会工作机构,由主任委员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履行委员会职责;
(六)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七条 委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康复医学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康复医学学科,有奉献精神,愿意为我国康复医学学科发展贡献力量;
(五)委员所在单位(公立医院除外)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由中国非公医协广泛征集或由行业专业人士推荐。
第九条 经选举或提名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秘书长、特聘专家、顾问、副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名单须报中国非公医协备案,并由中国非公医协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会成员调整的书面报告,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中国非公医协审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为每届四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委员会于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非公医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专委会:
(一)严格遵照中国非公医协《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的总体规划和专委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根据中国非公医协《章程》的规定,结合专委会的工作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若超过工作范围之外的,需向中国非公医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专委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
(五)协调专委会、中国非公医协、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解决专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
(一)负责专委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委托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审批专委会的会员加入申请;
(四)组织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
(五)提名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专家及副秘书长人选;
(六)按经费计划审批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协助主任委员完成专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
(三)负责会费和其他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费使用计划草案等各项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落实,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中国非公医协和会员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六)负责网站和会刊的建设、维护及宣传等工作;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学术管理培训等)。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改程序:
(一)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通过;
(四)报中国非公医协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不设立独立账户,接受中国非公医协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有关单位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差旅、项目及活动经费;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
(三)专家劳务费用;
(四)专委会官方网站建设与运行及维护经费;
(五)其它合理的工作开支。
第七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
(一)符合中国非公医协《章程》第三章关于会员的规定;
(二)从事与本专委会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费
(一)专委会发展的会员按照中国非公医协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收费;
(二)专委会收取的会员会费50%上缴中国非公医协,50%作为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管理
(一)由专委会秘书处提供入会咨询服务;
(二)专委会发展的会员纳入中国非公医协会员组织部统一管理,专委会秘书处配合做好本专委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康复医学专业委员会公众号,
请扫码关注。